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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8]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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