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接受和退回并不矛盾。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金额错了退回原单位重开,不予接受金额错误的原始凭证,同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