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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财务费用、应付利息和应计利息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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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应付利息和应计利息应该怎么区分呢?
KJ_4eO7HnWERB1B 2年前 · 发起提问
会计网金牌专家解答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应付利息是负债类一级科目,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应计利息是负债类二级科目(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用于核算企业计提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不含短期借款)。

李颖萱 2年前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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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进行资金借贷是否属于债权投资?
您说的这个问题,之前确实存在不同的认识,也有很多税企争议,尤其是在全面营改增后涉及到投资理财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先看看您说的国税函【2001】84号文: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强调的是“对外投资”,投资的特点就是——风险,收益不是固定的!而贷款服务(营改增的叫法)就是利息或利率是固定的。所以,营改增之后很多省市对于企业投资理财产品要求是要征收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 这两条规定的核心就是:保本收益的属于贷款服务,需要交纳增值税;非保本收益,属于投资,不征收增值税。 引申到您们的问题上,您们对外如果是收取固定利率的利息或约定收取固定利息的,则属于贷款服务,您们需要交纳增值税(营改增前交营业税);如果不是保本收益,则就是投资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您们现在已经缴纳了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说明也是认可了您们是一种贷款服务而非投资行为。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到您们!
2020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