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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公司有一笔汇票,我们是出票人,对方收到汇票后把汇票搞丢了,且他们没入账,现在已经过了两年的追溯期了,我们该怎么办呢?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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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nt 2年前 · 发起提问
会计网金牌专家解答

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持票人因为时效已超过2难,丧失失票据利的,仍然享有民事利,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出票人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如果超过了2年的利时效,依然可以要求承兑人支付票款相当的金额。因此,如果,你银行已全额退还你们该票据的保证金,你们可以直接支付。如果,该笔保证金没退还,他们可以直接向银行提供证据,主张权利。持票人取得上述承兑汇票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银行作为承兑人,其持有出票人交付的与汇票金额相应的保证金,依法应当向持票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王家权 2年前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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