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