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这一行为是支票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起点,包含“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法定环节。支票作为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内容,其出票规则需严格遵循《票据法》及配套法规。
支票出票的三大法律特征与实务解析
1.法定性:资格与资金的双重约束
出票人资格:出票人需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并预留印鉴或签名式样。
资金关系:出票人账户需有足额存款,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票面金额超过账户余额)。
案例:某教育机构向供应商签发支票采购教学设备,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拒付,机构被央行处以票面金额5%的罚款(最低1000元),供应商可额外索赔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2.要式性:绝对记载事项缺一无效
支票必须包含六大法定事项(缺一无效):
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违规后果:某制造企业漏填“付款人名称”,支票被银行认定为无效票据,导致供应商无法收款。
3.授权补记规则:灵活性与风险并存
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如企业签发空白金额支票给物流公司,需补记金额后使用)。
收款人名称:非绝对记载事项,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或持票人再授权他人补记(如企业支付临时劳务费时暂不指定收款人)。
支票出票的流程与考试高频考点
1.出票流程:作成与交付缺一不可
作成:填写法定事项并签章(电子支票需通过银行系统生成);
交付:基于出票人真实意思转移票据占有(如企业财务人员将纸质支票邮寄给供应商)。
2.题目演练:空头支票责任与追索权
案例分析题:企业A签发50万元支票给B后账户资金不足,B向A追索时,A以“银行未提前通知余额”为由抗辩。问:A的抗辩是否成立?
答案:不成立。银行无义务监控账户余额,出票人需自行确保资金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