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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判断题】

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题中所述的是法律权利。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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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题] 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 2、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2016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15月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要求甲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6万元并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缴纳,甲公司以2015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是聘请乙税务师事务所计算申报为由,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向乙税务师事务所追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未接受甲公司的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责令甲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甲公司请丙公司提供纳税担保并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上述事件中涉及的机关和企业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6、华东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的财务报告于2016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下列事项:(1)因被担保人华西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支付逾期的银行借款,2016年1月2日,贷款银行要求华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2000万元。华东公司同意支付。华东公司于2015年末已得知被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确认了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1800万元。税法规定担保损失不得税前扣除。(2)2016年1月经其贷款银行同意,华东公司一笔将于2016年3月到期的借款展期2年。按照原借款合同规定,华东公司可以自主对该借款展期2年。2015年末华东公司尚未确定是否展期。(3)2016年2月5日,法院判决华东公司应赔偿华南公司专利侵权损失560万元,华东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此诉讼为2015年10月6日华南公司向法院提起,要求华东公司赔偿专利侵权损失1000万元。至2015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向律师咨询,华东公司就该诉讼事项于2015年末确认预计负债400万元。(4)2015年12月 31日,华东公司应收华北公司账款余额为1000万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00万元。2016年2月20日,华北公司发生火灾造成严重损失,华东公司预计该应收账款将无法收回。下列华东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有(    )。 7、华东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的财务报告于2016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下列事项:(1)因被担保人华西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支付逾期的银行借款,2016年1月2日,贷款银行要求华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2000万元。华东公司同意支付。华东公司于2015年末已得知被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确认了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1800万元。税法规定担保损失不得税前扣除。(2)2016年1月经其贷款银行同意,华东公司一笔将于2016年3月到期的借款展期2年。按照原借款合同规定,华东公司可以自主对该借款展期2年。2015年末华东公司尚未确定是否展期。(3)2016年2月5日,法院判决华东公司应赔偿华南公司专利侵权损失560万元,华东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此诉讼为2015年10月6日华南公司向法院提起,要求华东公司赔偿专利侵权损失1000万元。至2015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向律师咨询,华东公司就该诉讼事项于2015年末确认预计负债400万元。(4)2015年12月 31日,华东公司应收华北公司账款余额为1000万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00万元。2016年2月2G日,华北公司发生火灾造成严重损失,华东公司预计该应收账款将无法收回。下列华东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有()。 8、甲公司2×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2×18年3月10日)之间发生了以下交易或事项:(1)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支付逾期的银行借款,2×18年1月2日,贷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2000万元。因甲公司于2X17年末未取得被担保人相关财务状况等信息,未确认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2)经与贷款银行协商,银行同意甲公司一笔将于2×18年5月到期的借款展期2年。按照原借款合同规定,甲公司无权自主对该借款展期。(3)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拟对2×17年度利润进行分配。(4)2×17年10月6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专利侵权损失600万元。至2×1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向律师咨询甲公司就该诉讼事项于2×17年度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18年2月5日,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专利侵权损失500万元。下列甲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9、甲公司2×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2×18年3月10日)之间发生了以下交易或事项:(1)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支付逾期的银行借款,2×18年1月2日,贷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2000万元。因甲公司于2X17年末未取得被担保人相关财务状况等信息,未确认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2)经与贷款银行协商,银行同意甲公司一笔将于2×18年5月到期的借款展期2年。按照原借款合同规定,甲公司无权自主对该借款展期。(3)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拟对2×17年度利润进行分配。(4)2×17年10月6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专利侵权损失600万元。至2×1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向律师咨询甲公司就该诉讼事项于2×17年度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18年2月5日,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专利侵权损失500万元。下列甲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10、(二)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发生有关业务如下: (1) 3月 2 日,企业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500万,增值税为80万元。发生运输费25万元,增值税2.5万元。上述款项均已银行存款支付。 (2) 该设备于当月8日投入使用,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25万,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 (3) 5月21日,生产车间一台设备由于技术升级等原因决定提前报废,原值 40 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已计提折旧 24 万元(含本月应计提折旧额 0.67 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报废取得残值变价收入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0.32 万元。报废清理发生自行清理费用 0.5 万元。有关收入、支出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4) 7月5日该企业以银行存款180万购买一项商标的所有权,该商标权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为15年,企业预计的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5) 9月初,该企业决定将该项商标权出租,月租金为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5. 根据资料(5),关于出租该无形资产对于当月的损益的影响是()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