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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包括()。

A: 国家机关

B: 自然人

C: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D: 国家

答案解析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选AC属于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答案选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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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包括() 4、【0102553】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包括(  )。 5、【1706919】2×18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产品和B产品。A产品和B产品均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且两种产品单独售价相同,也均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A产品和B产品分别于2×18年11月1日和2×19年3月31曰交付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的对价包括1000元的固定对价和估计金额为200元的可变对价。假定甲公司将200元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满足本准则有关将可变对价金额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2×18年12月1曰,双方对合同范围进行了变更,乙公司向甲公司额外采购C产品,合同价格增加300元,C产品与A、B两种产品可明确区分,但该增加的价格不反映C产品的单独售价。C产品的单独售价与A产品和B产品相同。C产品将于2×19年6月30日交付给乙公司。2×18年12月31日,企业预计有权收取的可变对价的估计金额由200元变更为240元,该金额符合将可变对价金额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因此,合同的交易价格增加了40元,且甲公司认为该增加额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的可变对价相关。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6、【资料二】某旅游公司2009年9月1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为提供境内外旅游服务,开发经营荔园景区及射击、游戏机等游艺项目,公司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2009年9月,申报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 (2)10月,持有关资料办理了发票领购手续; (3)12月,荔园景区正式接待游客,取得的营业收入包括门票、索道、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用车等旅游收入和游艺收入,各项收入实行分别核算; (4)2010年1月,公司组织了一个境内夕阳红旅游团,该团公有游客30人,每人收取旅游费3500元,公司为每位游客支付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餐费350元、景点门票费600元;当月支付员工工资5000元、汽油费3000元、过路费600元。已知:服务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1 - 4 小题。3.该公司2009年12月各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7、按社会保险责任划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 8、【资料二】某旅游公司2009年9月1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为提供境内外旅游服务,开发经营荔园景区及射击、游戏机等游艺项目,公司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2009年9月,申报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 (2)10月,持有关资料办理了发票领购手续; (3)12月,荔园景区正式接待游客,取得的营业收入包括门票、索道、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用车等旅游收入和游艺收入,各项收入实行分别核算; (4)2010年1月,公司组织了一个境内夕阳红旅游团,该团公有游客30人,每人收取旅游费3500元,公司为每位游客支付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餐费350元、景点门票费600元;当月支付员工工资5000元、汽油费3000元、过路费600元。已知:服务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1 - 4 小题。2.该公司办理发票领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是( ) 9、【资料二】某旅游公司2009年9月1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为提供境内外旅游服务,开发经营荔园景区及射击、游戏机等游艺项目,公司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2009年9月,申报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 (2)10月,持有关资料办理了发票领购手续; (3)12月,荔园景区正式接待游客,取得的营业收入包括门票、索道、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用车等旅游收入和游艺收入,各项收入实行分别核算; (4)2010年1月,公司组织了一个境内夕阳红旅游团,该团公有游客30人,每人收取旅游费3500元,公司为每位游客支付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餐费350元、景点门票费600元;当月支付员工工资5000元、汽油费3000元、过路费600元。已知:服务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1-4小题。  1.该公司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最后期限是( ) 10、【资料二】某旅游公司2009年9月1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为提供境内外旅游服务,开发经营荔园景区及射击、游戏机等游艺项目,公司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2009年9月,申报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 (2)10月,持有关资料办理了发票领购手续; (3)12月,荔园景区正式接待游客,取得的营业收入包括门票、索道、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用车等旅游收入和游艺收入,各项收入实行分别核算; (4)2010年1月,公司组织了一个境内夕阳红旅游团,该团公有游客30人,每人收取旅游费3500元,公司为每位游客支付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餐费350元、景点门票费600元;当月支付员工工资5000元、汽油费3000元、过路费600元。已知:服务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1 - 4 小题。4.该公司2010年1月旅游收入应缴纳的税费金额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