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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

【资料1】2021年12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上海市某国有大型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21年5月10日,会计人员A因工作调动需要,未与交接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擅自离职。 (2)2021年6月10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B批准,本厂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C将2019年会计档案进行销毁。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3、下列关于档案部工作人员C将会计档案销毁,说法正确的是( )

A: 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B: 销毁会计档案,只需机构负责人同意即可

C: 会计档案的销毁,无需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D: 工作人员C的做法及其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解析

选项B:销毁会计档案,应由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选项C: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选项D:工作人员C的做法及其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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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1】2021年12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上海市某国有大型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21年5月10日,会计人员A因工作调动需要,未与交接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擅自离职。 (2)2021年6月10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B批准,本厂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C将2019年会计档案进行销毁。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4、下列有关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2、【第1题】2022年12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上海市某国有大型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1)2022年5月10日,会计人员A因工作调动需要,未与交接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擅自离职。(2)2022年6月10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B批准,本厂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C将2020年会计档案进行销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3.下列关于档案部工作人员C将会计档案销毁,说法正确的是( ) 3、【资料1】2021年12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上海市某国有大型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21年5月10日,会计人员A因工作调动需要,未与交接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擅自离职。 (2)2021年6月10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B批准,本厂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C将2019年会计档案进行销毁。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2.甲企业会计人员A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负责监交的人员是(      )。 4、【资料1】2021年12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上海市某国有大型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21年5月10日,会计人员A因工作调动需要,未与交接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擅自离职。 (2)2021年6月10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B批准,本厂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C将2019年会计档案进行销毁。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以上会计人员A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5、【第1题】2022年12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上海市某国有大型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1)2022年5月10日,会计人员A因工作调动需要,未与交接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擅自离职。(2)2022年6月10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B批准,本厂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C将2020年会计档案进行销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4.下列有关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6、【第1题】2022年12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上海市某国有大型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1)2022年5月10日,会计人员A因工作调动需要,未与交接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擅自离职。(2)2022年6月10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B批准,本厂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C将2020年会计档案进行销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以上会计人员A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7、【第1题】2022年12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上海市某国有大型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1)2022年5月10日,会计人员A因工作调动需要,未与交接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擅自离职。(2)2022年6月10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B批准,本厂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C将2020年会计档案进行销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2.甲企业会计人员A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负责监交的人员是(     )。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9、(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10、【资料2】莱茵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21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 (1)4月5日,公司会计机构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2)5月20日,行政部门购买一批办公用品,张某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张某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3)6月15日,公司会计经理退休,公司决定先找一家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等有适合人选,在由本单位会计人员张某做账。 (4)12月5日,由于市场因素,导致产品销售不出去,企业董事长为了吸收投资者要求财务经理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处理,以确保企业实现“盈利”,企业财务经理遵照办理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根据事项(3),属于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