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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4年5月5日

B: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4年5月25日

C: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5年5月5日

D: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5年5月25日

答案解析

【考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解题思路】掌握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具体解析】本题中适用的是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规定,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本题中,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没有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

因此,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是自2001年5月5日至2004年5月5日,选项A当选。选项B、C、D均不选。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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