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关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B: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 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 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2)选项BC:出资证明书是确认严某出资的凭证,而非其股东资格的凭证,出资证明书丢失不会直接导致严某丧失股东资格;(3)选项D: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