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赵、钱、孙、李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孙某可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情形是( )。
A: 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 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 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 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考点】本题考核公司的解散
【解题思路】强制解散条件:xxx,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具体解析】《公司法解释(二)》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选项A、B、C错误;《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以选项D正确。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