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D: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将自己25%的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选项A项错误;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乙将自己25%的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则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选项B项正确;其他按份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选项C错误;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按照转让时各自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D项正确。
答案选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