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B: 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C: 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 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相对性和合同的履行期限。根据规定,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所以选项C、D错误。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选项A错误。
【考点】合同相对性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
提示: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结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3.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代位权;买卖不破租赁;建设工程合同。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