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付清货款。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遂未按时送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解题思路】掌握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具体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停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力。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是甲和乙,如果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可以不按时送货,主张不安抗辩权,但是这里是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所以并不能不按时送货,因此甲公司滥用了不安抗辩权,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正确、D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公司不需要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BC均错误。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