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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980年2月10日,李某在某妇幼保健院生孩子。1999年10月1日,李某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1999年11月11日,经调查,李某掌握确凿证据证明是当年该妇幼保健院护士张某将孩子抱错。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 )。

A: 1983.2.10

B: 2000.2.10

C: 2002.10.1

D: 2002.11.11

答案解析

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年。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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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李某扶养,周末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李某将孩子由姓周改为李,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为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赠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请问李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2、中国公民杨某2019年的有关收支情况如下: (1)1月购买体育彩票,取得中奖收入20000元,购买体育彩票支出700元。 (2)2月获赠父母名下的住房一套。 (3)3月取得储蓄存款利息1500元;在乙商场购买空调,获赠价值280元的电饭锅一个;在丙公司累积消费达到规定额度,取得按消费积分反馈的价值100元的礼品。 (4)4月将一套商铺出租,取得当月租金6000元,缴纳相关税费720元。 (5)其他相关情况如下: 2019年总计取得工资收入105600元,专项扣除20250元。杨某夫妇有个在上小学的孩子,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杨某夫妇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已知: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减除费用60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4.计算杨某2019年综合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3、中国公民杨某2019年的有关收支情况如下: (1)1月购买体育彩票,取得中奖收入20000元,购买体育彩票支出700元。 (2)2月获赠父母名下的住房一套。 (3)3月取得储蓄存款利息1500元;在乙商场购买空调,获赠价值280元的电饭锅一个;在丙公司累积消费达到规定额度,取得按消费积分反馈的价值100元的礼品。 (4)4月将一套商铺出租,取得当月租金6000元,缴纳相关税费720元。 (5)其他相关情况如下: 2019年总计取得工资收入105600元,专项扣除20250元。杨某夫妇有个在上小学的孩子,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杨某夫妇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已知: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减除费用60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计算杨某4月出租商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4、中国公民杨某2019年的有关收支情况如下: (1)1月购买体育彩票,取得中奖收入20000元,购买体育彩票支出700元。 (2)2月获赠父母名下的住房一套。 (3)3月取得储蓄存款利息1500元;在乙商场购买空调,获赠价值280元的电饭锅一个;在丙公司累积消费达到规定额度,取得按消费积分反馈的价值100元的礼品。 (4)4月将一套商铺出租,取得当月租金6000元,缴纳相关税费720元。 (5)其他相关情况如下: 2019年总计取得工资收入105600元,专项扣除20250元。杨某夫妇有个在上小学的孩子,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杨某夫妇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已知: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减除费用60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2.杨某的下列所得中,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5、中国公民杨某2019年的有关收支情况如下: (1)1月购买体育彩票,取得中奖收入20000元,购买体育彩票支出700元。 (2)2月获赠父母名下的住房一套。 (3)3月取得储蓄存款利息1500元;在乙商场购买空调,获赠价值280元的电饭锅一个;在丙公司累积消费达到规定额度,取得按消费积分反馈的价值100元的礼品。 (4)4月将一套商铺出租,取得当月租金6000元,缴纳相关税费720元。 (5)其他相关情况如下: 2019年总计取得工资收入105600元,专项扣除20250元。杨某夫妇有个在上小学的孩子,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杨某夫妇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已知: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减除费用60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计算杨某1月体自彩票中奖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陈某在遗书中写道:“老伴早逝,女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女婿残疾,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二儿子已经大学毕业,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女婿及其两个孩子继承。”该遗嘱是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遗嘱( )。  9、李某将行李寄存在甲长途车站的行李寄存处,2010年3月3日,甲车站通知李某行李已丢失。2010年9月3 日,甲车站找到了行李并将其归还于李某,但是李某发现行李中的东西已严重损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10、假定某居民个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 2019 年交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共取得税前工资收入 20 万元,劳务报酬 1 万元,稿酬 1 万元。该纳税人有两个小孩且均由其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 纳税人的父母健在且均已年满 60 岁。该居民个人当年综合所得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