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股东的权利主张中,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
A: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甲要求查阅公司董事会决议,但公司有证据证明甲在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
B: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乙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乙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两年时,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C: 股东丙列公司为被告,自己和其他基于同一分配方案的股东为共同原告,请求分配利润并提交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有效决议
D: 股东丁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但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董事会决议,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故选项A不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该不正当目的包括“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故选项B不选。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故选项D不选。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