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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

A: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B: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虽已付清全部价款但未收到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C: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权

D: 通过通知承运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权

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
【解题思路】熟悉企业破产中的取回权
【具体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故 AB 错误。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故 C 正确;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故D错误。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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