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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甲、乙、丙分别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 1%、4%和 10%的股权,现三位股东欲向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一项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项临时提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临时提案应当书面提交股东大会

B: 该临时提案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C: 董事会收到临时提案后 2 日内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D: 甲、乙只能共同提起临时提案

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股东权利中的临时提案权
【解题思路】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具体解析】ABD 选项:股份有限公司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董事会”。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乙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 4%的股权,有权单独提起临时 提案 D 选项错误;C 选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C 选项正确,应选。

答案选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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