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鼎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向丁借款60万元,到期无力清偿。丁在不满足于甲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还可以( )。
A: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B: 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 直接变卖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