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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对某公司出资 100 万元,乙为该公司名义股东,股东权益归甲实际享有。后乙未经甲同意,私下将其名下股权赠与情人丙,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甲可以主张乙处分该股权的行为无效

B: 甲有权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

C: 甲有权向乙主张股东权利

D: 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股东资格—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解题思路】冒用他人名义出资——谁干的谁承担责任。
【具体解析】AD 选项:名义股东(乙) 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甲)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 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本题中,名义股东(乙)将名下的股权无偿赠与给第三人丙,丙不符合善意取得中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因此丙不能善意取得股权的所有权,股权处分行为无效。A 选项正 确,不选,D 选项错误,应选;B 选项:名义股东处分(乙)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甲)损失,实 际出资人(甲)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 选项正确,故不选;C 选项: 实际出资人(甲)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乙)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C 选项正确,故不选;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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