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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甲、乙、丙发起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以一套房屋作价 100 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不 久,丁加入。后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 70 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 10 万元。下列 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以现有财产 10 万元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B: 甲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C: 甲需补交差额,但乙、丙、丁无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D: 甲先以个人财产 10 万元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甲从公司分取利润后补足

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解题思路】掌握出资不足的责任。
【具体解析】股东(甲)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乙、丙)与被告股东(甲)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乙、 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甲)追偿。故 A 选项正确;BCD 选项错误。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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