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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位律师共同出资设立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甲因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17万元,乙、丙二人因轻微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20万元,则以上债务的责任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 甲造成的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不承担责任

B: 甲造成的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 乙、丙2人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乙、丙2人造成的债务由此2人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解析

【考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解题思路】掌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具体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本题中,甲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乙、丙造成的损失由全体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答案选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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