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A银行借款50万元作为出资与乙设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A银行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 A银行可以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 A银行可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 A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题思路】合伙人自身债务清偿问题
【具体解析】(1)选项AD: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选项BC: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答案选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