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日,石某与宋某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石某向宋某出售1000斤苹果,价款5000元;2月15日,石某将苹果运至宋某家;货到10日内宋某支付价款。2月10日,石某掌握确切证据,证明宋某负债累累,根本无力支付5000元的价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石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宋某
B: 石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并及时通知宋某
C: 石某中止履行后,宋某提供适当担保的,石某应当恢复履行
D: 石某中止履行后,宋某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则石某有权解除合同
【考点】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解题思路】 掌握不安抗辩权
【具体解析】(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选项C正确;(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选项D正确。
答案选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