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王二、王三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份额,三方无其他约定。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王一主张对此房屋进行重大修缮,王二表示赞同,但王三反对。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王一、王二不得修缮
B: 因王一、王二的份额合计已达2/3,故王一、王二可以修缮
C: 王一、王二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修缮
D: 若王一、王二坚持修缮,须先分割共有房屋
【考点】按份共有
【解题思路】学会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具体解析】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三方无约定,王一、王二的比例占到了2/3,可以修缮。因此,选项ACD说法均错误。
答案选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