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收藏本站
手机版
题目
【单选题】

已知孙某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留置了杨某的电脑,但双方对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若杨某在1个月以内仍不能履行其债务的,孙某方可就该电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 如果该电脑折价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该超过部分应归杨某

C: 如果该电脑之前设立了质权的,孙某有权优先受偿

D: 如果该电脑之前设立了抵押权的,孙某有权优先受偿

答案解析

【考点】留置
【解题思路】掌握留置权的效力及实现
【具体解析】(1)选项A: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选项B:留置财产折现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选项CD:同一动产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答案选 A

有疑问?
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相关题目
1、已知孙某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留置了杨某的电脑,但双方对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2、王某将自己的电脑送到某维修店修理,但由于电脑主板损坏,修理费用为1 000元,王某在电脑修好后不予支付修理费,于是该维修店将王某的电脑留置。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3、2010年4月,某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对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有8年工作年限的张某提出年休假5天,甲公司认为,由于张某2009年请病假累计已达40天,拒绝了张某的请求。(2)2009年10月1日,甲公司安排王某(日工资标准为200元)加班,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600元的加班费,遭到甲公司的拒绝。(3)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孙某订立了1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满月工资为1200元。甲公司所在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4)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出资30万元送赵某到国外参加技术培训2个月,双方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2009年11月1日,赵某发现甲公司未为自己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以赵某未完成约定的眼务期为电,要求赵某支付赔偿金。(5)2009年6月1日,实际工作年限为8年、在甲公司已经工作4年的杨某因病请长假休息。杨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病休期间,甲公司向杨某支付的病假工资为6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2009年8月1日,甲公司与杨某于3年前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小题。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4、陈某将自己的电脑送到某电脑修理部修理,但由于电脑主板损坏,修理费用为800元,陈某认为修理费过高,在电脑修理好后不予支付修理费,于是该电脑修理部将陈某的电脑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5、陈某将自己的电脑及鼠标送到某电脑修理部修理,但由于电脑主板损坏,修理费用为800元,陈某认为修理费过高,在电脑修理好后不予支付修理费,于是该电脑修理部将陈某的电脑留置。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6、2014年2月15日,刘某欠孙某200万元货款,刘某以自己价值260万元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刘某将轿车借给朋友杨某使用,后杨某出了车祸,该轿车毁损了80%,但依法享有保险金。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7、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电脑一台。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8、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电脑一台。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9、陈某因向宋某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宋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陈某未经宋某同意,将汽车出租给不知情的孙某,租期3年。半年后,陈某无力偿还欠款,宋某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汽车,被杨某购得。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10、陈某因向宋某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宋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陈某未经宋某同意,将汽车出租给不知情的孙某,租期3年。半年后,陈某无力偿还欠款,宋某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汽车,被杨某购得。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