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 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 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 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5年内行使撤销权
【考点】合同保全
【解题思路】 掌握合同保全
【具体解析】(1)选项AB:本题中甲公司是“明示放弃”债权,是一种积极行为,而不是怠于行使债权,因此债权人应行使撤销权而不是代位权,A错误,B正确;(2)选项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C正确;(3)选项D: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D错误。
答案选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