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4日,张三向李四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出售木材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李四于4月27日收到张三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李四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张三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张三未再理会李四,而将木材径售他人。李四要求张三履行木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张三、李四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张三对李四不承担任何责任
B: 张三、李四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 张三、李四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张三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 张三、李四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李四有权要求张三履行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本题李四做出的属迟到的承诺,而张三作为要约人并未及时通知李四其承诺过期而不接受,因此李四的承诺有效,D选项正确。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