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1日,W公司对一起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为400万元。2013年3月12日,法院对该起诉讼判决,W公司应赔偿S公司300万元,W公司和S公司均不再上诉,款项已经支付。W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012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3年3月31日,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此时尚未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事项导致W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调整增加的金额为( )万元。
A: 75
B: 7.5
C: 60
D: 67.5
【解析】 报告年度末确认预计负债时,税法不认可,所以当时产生了40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日后期间,针对法院实际判决的赔偿金额,税法是认可的,即允许税前扣除的赔偿金额是300万元,所以要以300万元为基础计算调减的应交所得税。该事项导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调整增加的金额=100×75%×90%=67.5(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 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其他应付款 300
借:其他应付款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贷:盈余公积 7.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5
【提示】本题的关键是要注意预计负债不能在税前扣除,只有实际发生时(法院诉讼判决,赔款实际收付)才能在税前扣除。 以前确认预计负债4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必须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所以当时确认的400万元的预计负债做了纳税调增,并没有税前扣除,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现在法院已经判决,确定赔偿金额为300万元,且已支付,即预计负债实际发生了,所以现在的30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调减应交所得税300×25%=75(万元)。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