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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周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李某扶养,周末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李某将孩子由姓周改为李,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为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赠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请问李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 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 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 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 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解析

【考点】债的保全
【解题思路】掌握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具体分析】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周某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且周某给付1000元抚养费属于周某所负债务,由于周某的捐赠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李某有权要求撤销该捐赠行为。故D正确。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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