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资格解除与认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股东甲未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B: 股东乙病故后,其妻作为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公司依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规定予以拒绝
C: 股东丙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D: 实际出资人丁请求公司解除名义股东戊的股东资格,并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因未获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予以拒绝
股东未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由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而非董事会的职权,故选项A错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则依照公司章程,故选项B正确。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选项C中股东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就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项C错误。实际出资人若想获得股东资格,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股东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选项D中实际出资人丁因为未获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公司遂予以拒绝,故选项D正确。
答案选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