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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2008年7月,长公、泰润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长公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长公公司管理人收到了泰润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泰润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泰润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 泰润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 泰润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 泰润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受理
【解题思路】熟悉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具体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本题中,2008年10月31日,长公公司管理人收到了泰润公司的催告,但是直至2008年12月初,长公公司仍未答复,已经超过30日,符合上述视为解除合同的情形,泰润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B选项正确。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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