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和赵五同为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三借王六钱款3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王六在不满足于用张三从甲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还可以( )。
A: 代位行使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权利
B: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自行接管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 直接变卖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考点】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题思路】合伙人自身债权债务与合伙企业债权债务要区分开
【具体解析】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合伙人张三对王六所负的30万元债务系张三的个人债务,王六作为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B选项正确。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A不正确。选项CD说法不正确,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不得直接接管或强行变卖。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