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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负责开具发票的人员无权修改开票系统中已设置好的商品价目表,这项内部控制主要与营业收入的( )认定相关。

A: 准确性

B: 权利与义务

C: 发生

D: 存在

答案解析

【考点】销售与收款循环的业务活动和相关内部控制

【解题思路】了解销售与收款循环的业务活动和相关内部控制可能影响的认定

【具体解析】

负责开具发票的人员无权修改开票系统中已设置好的商品价目表,可以保证会计账簿中记录的金额与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一致,主要保证的是交易记录金额的准确性,故选项A正确。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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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开具发票的人员无权修改开票系统中已设置好的商品价目表,这项内控主要与(  )认定相关。 2、负责开具发票的人员无权修改开票系统中已设置好的商品价目表,这项内控主要与(  )认定相关。 3、负责开具发票的人员无权修改开票系统中已设置好的商品价目表,这项内控主要与(  )认定相关。 4、甲公司是一家经营高端品牌的大型商场,其与乙公司、丙公司的合作方式如下:(1)乙公司是一家高档手表供应商,其在甲公司指定区域设立专柜,并委派营业员销售手表,乙公司负责专柜内手表的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承担丢失和毁损风险,拥有未售手表的所有权。乙公司负责实际定价销售,甲公司负责对商场内销售的手表统一收款,开具发票。甲公司将收到客户款项扣除10%后支付给乙公司。甲公司通过各种促销活动以提高商场的总体业绩。促销活动分为甲公司主导的促销活动和乙公司自行打折活动。乙公司自行开展打折活动时,打折的幅度和范围需符合甲公司的定位。如果需办理退换货,甲公司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之后可向乙公司追偿。  (2)丙公司是一家高档化妆品供应商,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某品牌化妆品,并与其他品牌同类化妆品统一摆放在甲公司指定位置。甲公司委派营业员销售该品牌化妆品,并负责专柜内化妆品的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承担丢失和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化妆品的所有权。甲公司对商场内化妆品统一定价,统一收款。如果需办理退换货,甲公司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如属化妆品质量问题,可向丙公司追偿。假定不考虑租赁、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5、(二)某县甲卷烟厂、丙烟草批发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份甲卷烟厂发生 下列业务:(1)外购卷烟生产设备,取得増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〇. 22万元。(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一间库房,合同约定本月一次性支付全部含税租金50万元, 出租方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支付收购价款60万元,支付价外补贴6万元,开具烟叶 收购发票。(4)将收购的全部烟叶运往位于市区的乙烟丝厂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同时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万元,税额 0.44万元。乙烟丝厂加工烟丝2600斤,乙烟丝厂同类烟丝产品不含税售价500元/斤, 已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5)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A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500万元;销售B牌 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300万元。(6)将10标准箱A牌卷烟用于业务招待,20标准箱B牌卷烟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7)用30标准箱B牌卷烟换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8万元,税额46万元。B牌卷烟最高含税售价1.6万元/标准箱,平均含税售价1.5万元/标准箱。(8)从4S店购进一辆排气量为1.6升的小轿车自用,支付含税价款14万元,另支付配 件费、改装费1万元,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一辆排气量为1.8升的小轿车送往修配厂更换底盘,支付材料费、修理费,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16万元。该小轿车购人时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 手续,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6万元。2016年10月份丙烟草批发企业发生下列业务:将200标准箱A牌卷烟全部批发给二级批发商,取得含税销售额520万元;将200标准 箱B牌卷烟全部批发给零售商,取得含税销售额310万元。已知:A牌卷烟消费税税率56%,B牌卷烟消费税税率36%;卷烟生产环节定额税率每 标准箱150元,批发环节定额税率每标准箱2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85.关于上述业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6、【1713017】某商场和某奶制品厂商共同开展该厂商奶制品的促销活动,商场与奶制品厂商约定:奶制品厂商负责商场内商品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承担丢失和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商品的所有权;奶制品厂商负责实际定价销售,商场负责对商场内销售的商品统一收款,开具发票。商场将收到客户款项扣除10%后支付给奶制品厂商。 因奶制品在商场出售,所以商场是主要责任人。(    ) 7、(二)某县甲卷烟厂、丙烟草批发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份甲卷烟厂发生 下列业务:(1)外购卷烟生产设备,取得増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〇. 22万元。(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一间库房,合同约定本月一次性支付全部含税租金50万元, 出租方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支付收购价款60万元,支付价外补贴6万元,开具烟叶 收购发票。(4)将收购的全部烟叶运往位于市区的乙烟丝厂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同时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万元,税额 0.44万元。乙烟丝厂加工烟丝2600斤,乙烟丝厂同类烟丝产品不含税售价500元/斤, 已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5)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A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500万元;销售B牌 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300万元。(6)将10标准箱A牌卷烟用于业务招待,20标准箱B牌卷烟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7)用30标准箱B牌卷烟换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8万元,税额46万元。B牌卷烟最高含税售价1.6万元/标准箱,平均含税售价1.5万元/标准箱。(8)从4S店购进一辆排气量为1.6升的小轿车自用,支付含税价款14万元,另支付配 件费、改装费1万元,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一辆排气量为1.8升的小轿车送往修配厂更换底盘,支付材料费、修理费,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16万元。该小轿车购人时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 手续,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6万元。2016年10月份丙烟草批发企业发生下列业务:将200标准箱A牌卷烟全部批发给二级批发商,取得含税销售额520万元;将200标准 箱B牌卷烟全部批发给零售商,取得含税销售额310万元。已知:A牌卷烟消费税税率56%,B牌卷烟消费税税率36%;卷烟生产环节定额税率每 标准箱150元,批发环节定额税率每标准箱2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85.关于上述业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8、某机械制造公司准备在其零售部门安装一套最先进的计算机系统。这套系统的安装将对其零售部门的几百名员工产生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使用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方面,而且表现在更多的员工将会在计算机终端上工作,对绝大多数员工来说这完全是一种新的技能,因而需要对员工进行广泛的培训。由于该部门人员的职能多种多样,培训面临着种种挑战:60%的员エ在仓库工作,负责部件的装配、收货和仓储;其余40%的员工在20千米外的一个办公基地工作;部门的员工受教育的程度参差不齐。该公司已有一个完整的内部培训部,因此公司决定让内部培训部来实施墙训。但是要在校短的时间内对几百名员工进行培训有很大困难,于是该公司考虑请在培训服务和方式均合适的M咨询公司来帮性。M公司在设计和实施大规模培训计划方面享有盛誉,其拟采用的培训开发方式主要包括利用书面资料和录像资料组织研修、组织参与式练习、讲解范例,以及开设专题讲座。按时间来划分,该公司此次进行的培训属于()。 9、(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