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属于证券法律制度禁止其增发股票的有( )。
A: 公司在3年前曾经公开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
B: 公司现任监事在最近3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C: 公司在前年曾经严重亏损
D: 公司现任董事因涉嫌违法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考点】本题考核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解题思路】熟悉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具体解析】(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包括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选项C当选。(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选项B当选。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选项D当选。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答案选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