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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级经济师交通经济专业评审条件是什么?点击查看!

2023-12-03 12:20  责编:念念  浏览:544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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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人社发〔2022〕3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交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疆高级经济师交通经济专业评审条件如下:

新疆高级经济师交通经济专业评审条件是什么

新疆高级经济师交通经济专业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学识水平

  1.全面系统掌握交通运输经济管理理念,熟悉相关专业及现代经济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发展趋势。

  2.掌握有关交通运输经济及相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制度。

  3.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与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重要课题调研任务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处理经济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备讲授专业课程的经历。

  4.在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成果奖1项;地州市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地州市级成果一等奖1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地州市级成果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地州市级以上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2项,经过鉴定并实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发展规划、研究报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被本单位采用2项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6.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7.从事本专业工作,在实践中创新管理机制、模式、办法,成效显著,业绩突出。

  8.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行业内领军人才,青年英才荣誉称号。

  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0.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新疆高级经济师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职称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新疆高级经济师交通经济专业评审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职称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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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的情形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一次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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