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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一文详解!

2024-01-29 17:41  责编:绿竹  浏览:538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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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6号执行,详情请看下文!

四川省高级经济师职称\n评审条件,一文详解!

四川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有重大经济问题者,以及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八条  能力与业绩要求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的理论、方法、技能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3.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获得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以来,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1篇。

  4.任现职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点经济情况与问题的调研工作,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

  (2)负责推广、应用高新技术(管理技术)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经济政策、法规或审批的重点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对本地区、本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4)直接主持、承担或指导过经济领域内一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经济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5)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6)主持小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

  (7)从事经济专业工作,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确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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