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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我国对外贸易中,主要使用的书面合同形式有( )。

A: 合同

B: 意向书

C: 确认书

D: 备忘录

E: 协议书

答案解析

此题查国际贸易合同。发盘一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根据国际有关规定和贸易习惯,买卖双方还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国际贸易合同形式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合同等,其中书面合同的使用最为广泛。常用的书面合同有“合同”“确认书”“协议书”“备忘录”“意向书”等。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主要采用的书面合同是“合同”和“确认书”两种。

答案选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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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时,下列情形中,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有(  )。 2、甲公司是我国一家 A 股上市公司,主要业务是向 M 国出口汽车。2018 年以来随着贸易战的升级,M国对我国出口的汽车大幅度提高了关税,汽车行业近年来也进入低谷,甲公司举步维艰。甲公司面临的外部风险有( )。 3、甲公司是我国一家 A 股上市公司,主要业务是向 M 国出口汽车。2018 年以来随着贸易战的升级,M国对我国出口的汽车大幅度提高了关税,汽车行业近年来也进入低谷,甲公司举步维艰。甲公司面临的外部风险有( )。 4、资料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末,全球外汇储备规模11.96万亿美元,较上年末下降9565亿美元。同期,全球外汇储备规模相当于5.6个月的全球商品进口额,较上年末减少1.25个月,为2008年末以来最低,显示本轮美联储激进紧缩引发的强美元周期加剧了全球外汇短缺矛盾。资料2:2022年,中国商品出口的全球市场份额为14.43%,贸易出口收入3.7158万亿美元。2022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2.4528万亿美元,其中短期外债余额为1.336万亿美元,全年外债还本付息额为0.3902万亿美元。2022年,我国GDP为18.0353万亿美元。资料3: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2022年末,中国外汇储备余额占全球的26.1%,达到3.1216万亿美元。自2022年11月开始,我国央行持续增持黄金储备,截至2023年5月末,我国黄金储备达6727万盎司。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近年来,人民币外债规模不断增加。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5、G公司是一家拥有自主进出口权限的公司。以国内外销售贸易、批发零售贸易和进出口贸易为主。G公司始终遵循国际贸易惯例,秉承“重合同、守信用、优质服务、互利双赢”的经营理念,通过贸易纽带紧密联结国内与国际市场,且与国内外多家知名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G公司的经营理念体现了公司使命的()。 6、根据2013年春季广交会传出的信息,我国很多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在人民币对外币持续升值的情况下,不敢接来自外商的长期订单。这是因为,接下外商的订单后,当未来对外商交货并结汇时,如果人民币对外币升值,我国企业在将收入的外币兑换为人民币时,兑换到的人民币金额会减少。这种情形属于我国企业承受的() 7、(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9、自2010年起,张某在甲商贸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贸公司分立为甲贸易公司、乙贸易公司和丙贸易公司,分立协议明确由甲贸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贸公司的所有劳务权利义务,并明确张某继续在甲贸易公司工作,甲贸易公司登记一直在江北区;张某的实际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东区,另外,张某户籍在江西区,常住地在江南区。 2018年5月7日,张某离开甲商贸公司,2018年8月7日,张某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解决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间,甲商贸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后因调解未果,张某就上述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社保缴纳情况证明。 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仲裁时效中断的有()。 10、自2010年起,张某在甲商贸公司工作。2017年3月,甲商贸公司分立为甲贸易公司、乙贸易公司和丙贸易公司,分立协议明确由甲贸易公司承受分立前甲商贸公司的所有劳务权利义务,并明确张某继续在甲贸易公司工作,甲贸易公司登记一直在江北区;张某的实际工作所在地一直在江东区,另外,张某户籍在江西区,常住地在江南区。2018年5月7日,张某离开甲商贸公司,2018年8月7日,张某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解决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之间,甲商贸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后因调解未果,张某就上述拖欠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社保缴纳情况证明。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仲裁时效中断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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