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了担保物权的( )特点。
A: 价值权性
B: 法定性
C: 不可分性
D: 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特征如下表所示:
法律特征 | 具体内容 |
具有价值权性 | 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
具有法定性 | 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
具有从属性 |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
具有不可分性 | 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可分,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予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当事人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
具有物上代位性 | 担保物权的实质在手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因此,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