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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增值税专票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就要作废?

2019-11-22 10:16  责编:小会  浏览:760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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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阡陌

除了会计这个苦逼的职业时不时要加班,还有一些职业的苦逼程度堪比会计,比如程序猿、设计狮、广告狗……但他们加班的有些习惯和做会计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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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加班吃饭这件事来说吧。会计人无论是出外就餐,还是点外卖,一定会要求对方开发票。



若是对方无法提供发票,会计人通常的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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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们则不一定。到了需要报销的时候,他们会拿出小票、加班记录等证明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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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报不了。”若会计说出这样的话,他们就会责怪会计不通情理,这时候会计就会觉得特别委屈:“不是我不想报,是税局不让报啊!”

对此,小会有些疑惑,是不是真的没有发票就不能报销加班餐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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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真不一定。加班餐费的性质,是属于“误餐补助”。


按照财税[1995]82号规定,个人因公工作,不能回家就餐,就可以按照实际的误餐的顿数,按照规定的标准获得误餐费。而按照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性质的补贴和收入,因此也不用合并到工资里头一起征税。

所以若是按照对这个规定的理解,既然误餐补助是按规定领取的,又不是吃多少报多少,同时又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不用征税,是不用发票的,只需要有相对应的领签证明就可以了。

但财税[1995]82号里又有这样的规定,一些单位若是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补贴,那这部分“误餐补助”就要计算个税了。


换言之能否按误餐补助报销,关键是如何证明你这笔费用就是“合理”的误餐补助。最简单最直接最没有风险的,就是有餐饮发票了,所以文章开头会计的做法也不能说有错。
不过总有一些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发票,那就要看看这笔费用是否是“合理”的误餐补助,对于这点各地方都会有一些标准来判断的,有的只要有完整的领签证明,就可以税前扣除,具体可以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口径来调整,并不一定要弄来餐饮发票那么死板。



当然若没法符合“合理”的要求,比如这个误餐补助是每月集体定额定时发放的,那就只能计入工资扣个税了。



本文为财税智囊团原创首发,作者:阡陌。如需引用或转载,请留言授权,并务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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