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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应该怎么做?

2020-06-07 22:25  责编:hzcqr  浏览:438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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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应该怎么做?当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如何处理?以及如何进行免税与交税的选择?来一起看看吧。

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jpg

  政府补助的特征

  (一)无偿性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该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

  (二)直接取得资产。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采用了相对较窄的概念,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其条件为: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补助与专项应付款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如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我理解的专项资金应该是政府补助的形式之一。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应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财税【2011】70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对不征税收入有明确规定,你可以仔细理解一下。

  专项应付款是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所形成的不需要以资产或增加其他负债偿还的负债。

  专项应付款指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新产品试制费拨款、中间试验费拨款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拨款等科技三项拨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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