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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需要重新认定吗?

2020-10-12 19:07  责编:小周  浏览:1908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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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搬迁到别的省份城市,是否需要重新认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是否需要重新认证,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上文中的“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如上海整体迁移至江苏省,按规定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规定的“整体搬迁”情况的,其高企资格才继续有效。

  附:如何办理异地搬迁?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用户手册》,对搬迁对象分为非高企和高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里的“异地搬迁”指的是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异地搬迁,非高企在异地搬迁认定成为高企之后,该项消失。如果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异地搬迁,则需要联系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进行操作。

  申报流程: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完成网上重新注册→转入地认定机构认定评审→完成整体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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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2020年9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准备2020年度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司2020年度也必须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021-12-09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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