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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2021-02-26 10:10  责编:  浏览:1439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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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可理解为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实际上不能使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形。实务操作中,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会计分录

  1、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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