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下载APP
当前位置: 会计网 会计实务会计学习正文

企业固定资产是否属于金融资产?

2021-03-10 17:55  责编:小慧  浏览:1235
来源 会计网
0

  企业固定资产是企业拥有的主要资产,是企业发展的一种劳动手段。固定资产在实务中属于金融资产范畴吗?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属于金融资产的范围吗?

  固定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一切代表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要求权的凭证,亦称金融工具或证券。是指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权利。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

  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如:企业的外汇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入投资款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固定资产是什么?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的核算:

  入账价值的确定:按进价入账(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按全部进价入账。如购入的固定资产需安装,则先计入在建工程,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转入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根据该固定资产的类型定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按一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注意:当月确定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提折旧)

进一步了解:
文章版权会计网kuaiji.com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相关问题

合伙企业进行资金借贷是否属于债权投资?
您说的这个问题,之前确实存在不同的认识,也有很多税企争议,尤其是在全面营改增后涉及到投资理财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先看看您说的国税函【2001】84号文: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强调的是“对外投资”,投资的特点就是——风险,收益不是固定的!而贷款服务(营改增的叫法)就是利息或利率是固定的。所以,营改增之后很多省市对于企业投资理财产品要求是要征收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 这两条规定的核心就是:保本收益的属于贷款服务,需要交纳增值税;非保本收益,属于投资,不征收增值税。 引申到您们的问题上,您们对外如果是收取固定利率的利息或约定收取固定利息的,则属于贷款服务,您们需要交纳增值税(营改增前交营业税);如果不是保本收益,则就是投资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您们现在已经缴纳了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说明也是认可了您们是一种贷款服务而非投资行为。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到您们!
2020-05-21 18:52:28
扫码关注“ 会计小助手公众号 ”
点击菜单“
XXXX ”→订阅即可
(微信需绑定公众号才能成功接收提醒)
2021注会报名入口开通后,将及时给您发送微信通知
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