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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出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2021-03-15 18:25  责编:小慧  浏览:726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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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出保证金主要包括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对于存出保证金,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存出保证金

  存出保证金如何做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

  存出保证金和存入保证金区别

  存入保证金是指为保证本企业出租或出借的财产能如期完整、无损地收回而向客户收取的一定数量的押金。这些暂收应付款,构成了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构成了企业的一项流动资产。

  存出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包括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和存出其他保证金。

  存出保证金也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如建筑施工合同中,建设方在工程结算时依工程保修条款的约定将应付的部分工程款留作保修金,用来保证施工方保修义务的履行;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施工方不予修理,建设方可使用保修金自行修理或请第三人修理。

  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而任何一方在其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证金。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从保证金中获得违约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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