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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2021-03-16 12:30  责编:  浏览:1408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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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股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对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股权收益转让及回购如何做会计处理?

  (1)企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回购。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企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回购价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差额进行回购。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3)到期回购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对于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是属于利好还是利空呢?这主要看市场怎样进行转让了,转让的对象不同,那么释放的多空信号也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如是直接转让给二级市场的话,肯定是利空了,建议投资者抛出。如果是转让给另外一家机构或者投资人(回收)的话,就是利好,可以继续持有。

  什么是股权收益权转让?

  股权的收益权转让,是在合伙企业不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况下,出让人仅将其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除该收益权之外,出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其 他权利仍由出让方自行享有和行使;受让方除享有出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收益权外,不享有合伙企业的任何其他权利,也不需向合伙企业承担任何义务。转让期间,如涉及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财产、对外担保、重大款项支付、分红等可能影响受让人分红权的事宜时,出让方应在进行合伙人表决前提前告知受让方并征求受方的意见。股权收益权的投资者,购买的是一定时间内的部分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收益权包括哪些内容?

  股权收益权包括的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而形成的派生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说明:若标的股权进行配股,配股所需资金由出质人承担);

  (2)标的股权及派生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所有财产性收益;

  (3)标的股权对应公司清算时,标的股权应分配的剩余财产;

  (4)标的股权和派生股权产生的其他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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