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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2021-08-18 13:40  责编:晓漫  浏览:2501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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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发票的会计处理,通常计入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具体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发票分录


  发票的会计分录

  1、购买商品收到发票时:

  费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购买商品: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付款的发票: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收款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先付款后收到发票:

  企业向供应单位预付款项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企业收到所购物资: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补付货款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货物后: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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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申领和丢失的税务处理
在发票的申领和丢失方面,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对于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需要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的具体处理规定。首先进行遗失报告,然后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进一步的处理。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从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需要提交,取消了登报声明的要求。   5.若涉及电子税务局的操作,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然后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面对发票丢失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确保遵循相关税务规定,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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