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承担了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虽然貌似也发生了资产转移,但站在最终控制者角度,资产只是从母公司的左手换到了右手,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二、印花税已缴纳不再交,未缴纳按规定交 财税【2003】18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资本性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具体核算为: 1 先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 2 将直接发生的固定资产资本性后续支出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 如在改、扩建过程中,领用了生产用原材料,应将材料成本及其税金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当改、扩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分两种情况核算: 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 借固定资产/营业外支出,贷在建工程 4 改造后折旧 借相应费用,贷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