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选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率为 13%,2014 年 11 月 2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款为 200 万元,增值税额为 26 万元,当日,商品运抵乙公司,乙公司在验收过程在发现有瑕疵,经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愿意在公允价值上给与 3%的折让, 为及早收回贷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 2/10,1/20,n/30 (如果能够在 10 天内付款,享受2%的折扣;如果在 20 天之内付款,享受 1%的现金折扣;如果在 20 天-30 天之内付款不享受折扣,由于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后,属于筹资性质,在实际发生时影响“财务费用”)。乙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8 日支付了扣除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的货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当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为( )。